廣州非居民用水戶12月起實施階梯水價。昨日,記者獲悉,廣州市政府于本月正式下發《廣州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供水企業收水費后,將用水戶當月使用水量與下達的用水計劃對比,超計劃部分將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水價的1~5倍加價收費。
第一步: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
據了解,《辦法》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5年,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。《廣州市城市計劃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》(穗府﹝1992﹞134號)同時廢止。根據《辦法》,首先,非居民用水戶得定期進行水量平衡
測試。
第二步:每半年定一次用水計劃
根據規定,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下達一次月度用水計劃。用水計劃根據城市供水能力、以用水戶近3年同期用水量為技術計算的加權平均值、用水戶用水量增長趨勢確定。
用水計劃計算公式為:月度用水計劃=月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×(1+增長系數)。
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=(大前年同月同水量+2×前年同月用水量+3×去年同月用水量)÷6 。
增長系數根據下列情況設定:①初始值為0.1;②符合下列條件的,增長系數取最高值予以調整:1.獲得市級以上節水型企業(單位)稱號的,增長系數在稱號有效期內增加0.4;2.依照本辦法第七條完成水平衡測試,并按照測試報告要求完成整改的,增長系數增加0.2;3.依照本辦法第七條完成水平衡測試,增長系數增加0.1。③欠繳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經催繳仍未繳納的,增長系數調減為0。用水戶用水未滿3年的,參考設計用水規模、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劃。
第三步:超計劃用水得加價收費
根據規定,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供水企業收水費后,將用水戶當月使用水量與下達的用水計劃對比,計劃部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如下標準另行加價收費:
超計劃不足10%的,按標準水價1倍加價收費;超計劃10%以上不足20%的,按標準水價2倍加價收費;超計劃20%以上不足30%的,按
標準水價3倍加價收費;超計劃30%以上不足40%的,按標準水價4倍加價收費;超計劃40%以上的,按標準水價5倍加價收費